叁伍伍叁健康科学研究院

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

中医预防与康复工程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联盟全称: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中医预防与康复工程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联盟是围绕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中医预防与康复工程建设实施所有参与共建单位自愿结成的合作组织。联盟是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生态事业发展联盟的二级联盟,由叁伍伍叁健康科学研究院担任理事长单位,接受上级联盟理事会领导,接受3553工程计划理事会指派的单位进行监督。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为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中医预防与康复工程布局建设服务,为会员参与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中医预防与康复工程建设,分享采购及招投标蛋糕红利提供服务,为会员可持续发展赋能提供服务,为实现国家推行的健康中国行动做出贡献!

 

第二章  联盟的组织架构

第四条联盟的架构:联盟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长单位,下设常务理事会议、顾问委员会、秘书处三个机构。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单位全权负责,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组成;秘书处由理事长单位直接任命;顾问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议推荐产生。

第五条 理事长单位由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中医预防与康复工程理事会或其委托的专门单位担任,理事长单位职权是:

(一) 维护联盟荣誉,弘扬联盟宗旨;

(二) 主持联盟全面工作;

(三) 负责联盟内的人事任命及罢免;

(四) 负责与联盟会员签订加入联盟的相关协议;

(五) 审定批准联盟章程;

(六) 审定批准联盟的发展规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定期召集联盟常务会议,审定相关内容;

(八)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担任:

(一)由理事长单位直接任命;

(二)由5家理事会员以上单位推荐,并由理事长单位任命;

(三) 须是行业领军企业或机构,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与较高的声望,综合实力强商业信誉良好;

(四) 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中医预防与康复工程实施中产业模式体系构建方面有相应的贡献;

(五) 其他;

第七条  联盟秘书处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任命,联盟秘书长主要职责:

(一) 主持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组织起草联盟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 受理各部门提案和提议,解答联盟会员提问,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三) 协调各区域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 考核和考察、任免联盟的办事机构、区域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联盟理事长单位批准;

(五) 负责组织、召集联盟常务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负责会议记录并传达和执行会议决定,按程序办理联盟内会员加入、退出及除名。

第八条 联盟每年度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听取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九条 联盟将邀请行业知名人士、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联盟的顾问和专家委员会的委员。

 

第三章  分联盟的设立

第十条 分联盟的设立:

协会、商会、机构所辖会员入盟会员达3000者,可提出申请分联盟,经理事长单位批准设立。

第十一条 分联盟如下权利:

1、分联盟须合理合法的独立运营;

2、积极配合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中医预防与康复工程建设,推荐优秀会员加入。

3、认真做好分联盟咨询服务工作,按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中医预防与康复工程标准,提供符合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中医预防与康复工程所需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联盟经费主要来自以下渠道:

(一) 会员费;

(二) 会员赞助捐赠费;

(三) 捐赠;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会员的申请、退出及除名

第十三条 申请会员单位应按《会员申请须知》的要求和《申请会员流程图》规定,填写申请表、递交相关资料,通过秘书处审核后,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联盟,应提前30日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长单位批准,即失去在联盟内享有的一切权利,联盟秘书处负责向联盟其他会员通报,同时会员所交费用将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经秘书处报理事长单位核实实后予以除名,所缴捐赠款将一律不予退回:

(一) 严重违反联盟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给联盟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联盟的终止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理事长单位召集常务理事长大会提出终止决议,并报上级单位批准。

联盟终止前的债权债务需进行清算,剩余财产由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中医预防与康复工程理事会用于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九条  本联盟名称及与本联盟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牌匾等),未经秘书处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本联盟颁发的资格证书及相关表彰证书由理事长单位授权联盟秘书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

本章程由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中医预防与康复工程产业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0一九年八月

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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